氨氮标液的标定当遵循哪些规定

点击次数:2089  更新时间2018-09-14  【关闭

       氨氮标液“标定”系指根据规定的方法,用基准物质或已标定的滴定液准确测定滴定液浓度(mol/L)的操作过程;应严格遵照药典中各该滴定液项下的方法进行标定,并应遵循下列有关规定。
      1、工作中所用分析天平及其砝码、滴定管、量瓶和移液管等,均应经过检定合格;其校正值与原标示值之比大于0.05%时,应在计算中采用校正值予以补偿。
      2、标定工作宜在室温(10~30℃)下进行,并应在记录中注明标定时的室内温度。
      3、所用基准物质应采用“基准试剂”,取用时应先用玛瑙研钵研细,并按规定条件干燥,置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温后,精密称取,易引湿性的基准物质宜采用“减量法”进行称重。如系以另一已标定的滴定液作为标准溶液,通过“比较”进行标定,则该另一已标定的滴定液的取用应为精密量取(至0.01ml),用量除另有规定外应等于或大于20ml,其浓度亦应按药典规定准确标定。
      4、标定中,滴定液应从滴定管的起始刻度开始,按规定控制滴定速度;滴定液的消耗量,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大于20ml,读数应估计到0.01ml。
      5、根据滴定液的消耗量选用适宜容量、规格的滴定管;滴定管应洁净,玻璃活塞应密合、旋转自如,盛装滴定液前,应先用少量滴定液淋洗3次,盛装滴定液后,宜用小烧杯覆盖管口。
      6、标定工作应由初标者(一般为配制者)和复标者在相同条件下各作平行试验3份;各项原始数据经校正后,根据计算公式分别进行计算;3份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偏差,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大于0.1%;初标平均值和复标平均值的相对偏差也不得大于0.1%,标定结果按初、复标的平均值,取4位有效数字。
      7、标定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和滴定所得的结果。
      8、直接法配制的滴定液,其浓度应按配制时基准物质的取用量与量瓶的容量以及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终取4位有效数字。
      9、临用前按稀释法配制浓度等于或低于0.02mol/L的滴定液,除另有规定外,其浓度可按原滴定液(浓度等于或大于0.1mol/L)的标定浓度与取用量(加校正值),以及终稀释成的容量(加校正值),计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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